| 刑事法的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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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活經常還遶權利的分配,道德的認同,個人自身及財產的保障,早於遠古的中國時代,中國人已懂得制定法律來規管日常生活及道德的標準,如禮記,明律,清律等。 而香港的刑事法由條例 (Ordinances)及普通法 (Common Law)組成,規管個人生活行為,一但違反規管便會經由刑事檢控程序帶到法庭,由法庭裁決。如判處有罪,法官便會按罪行嚴重性來量刑處罰。 |
| 刑事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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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刑事罪的初審法庭有三類,按判處刑罰的嚴重性來分類: 裁判法院 (Magistrate's Courts)
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高等法院原訟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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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上訴 (Criminal Appe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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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上訴 (Magistracy Appeal) 任何原審於裁判法院的案件,於法官定罪及判刑後被告人可就原審法官於判案時是否有犯錯的議題提出覆核(Review),但該覆核中請需於裁決後14天內提出。除了覆核外,被告人亦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唯該上訴必須裁決後14天內提。 進一步上訴 被告人可就高等法院原訟庭的上訴裁決或原審於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的案件或高等法院原訟庭,進一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 (Court of Appeal, High Court)提出上訴申請。如仍不服上訴庭的判決,可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終審法院的裁決是最後的決定。 |
| 刑事案件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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